常律師:
您好!
我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3年。在合同中,公司與我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我與男友辦理了結婚手續。公司認為我結婚后就會面臨生孩子等問題,為減少麻煩決定與我解除勞動關系。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該怎么辦?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據上述規定,在您和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若公司僅以結婚為由單方解除您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屬違法解除。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您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選擇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選擇索要賠償。
對于賠償數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緱l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