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去年入職現在的公司,跟公司簽訂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全體員工每月的工資均在下個月的10日結清。但是,我上個月并沒有給發前一個月的工資。請問:我現在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若可以,我跟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后,若公司不肯支付工資,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申請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嗎?
答: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規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以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根據上述規定,您可以以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若公司拖欠您工資,您最晚可以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您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