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2020年6月入職現在的公司,公司正常給我發放工資,并給我繳納了社保。我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是雙休,但是到現在已經一年半了,公司還是沒有跟我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請問:我現在可以要求公司跟我簽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嗎?同時,我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您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的時間,故應視為您與公司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您有權要求公司與您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您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不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28條規定:“……(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因此,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二倍工資您無權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