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些規定雖然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情形,但在實踐中還有3種特殊情況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拿捏不準,以下案例分別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詳細解讀。
【案例1】 合同期滿留用,是否有權索要二倍工資?
2021年3月31日,林女士與公司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到期。此時,公司沒有讓林女士離職,林女士也愿意在原崗位、保持原工資情況下繼續工作就留了下來,且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到了2021年8月31日,公司突然讓林女士離職走人。林女士雖然同意離職,但要求公司支付合同期滿后、留用期間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對此,公司一口拒絕。
【點評】
公司應當向林女士支付留用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本案中,林女士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雖然她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但原勞動合同項下的用工關系已經結束。此時,林女士與公司之間系形成了新的勞動關系,公司有義務與林女士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是,公司沒有與林女士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行為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即“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承擔責任,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2】 入職超過十一個月,是否有權索要二倍工資?
肖女士正好在一家公司工作12個月后,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肖女士隨即以公司一直沒有與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向她支付12個月的二倍工資。因被公司拒絕而引發仲裁、訴訟后,仲裁機構和法院均認為公司只需向肖女士支付11個月時間的二倍工資。
“是不是仲裁和法院都弄錯了?”肖女士滿臉疑惑。
【點評】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處理并無不當。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被工資的最長期限為11個月。如果超過12個月,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只需要向肖女士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
【案例3】超過一年追償期限,是否有權索要二倍工資?
方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9個月后,公司與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11月15日,方女士因書面勞動合同到期而離職時,要求公司支付兩年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被公司拒絕,方女士先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可仲裁機構、法院分別裁決或判決駁回了方女士的請求。
【點評】
方女士追索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二倍工資的權利已經“過期作廢”。在這里,二倍工資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勞動者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獲得的正常勞動報酬,另一部分是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懲罰性賠償,其性質不屬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工資報酬。
對于正常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提出支付主張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懲罰性賠償,則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理,即時效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正因為方女士索要二倍工資時權利侵害已經達到兩年時間,所以,其失去了勝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