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這樣一種現象,即勞資糾紛雙方對簿公堂時對那些實體權益錙銖必較、不肯略作讓步,但因不了解或忽視程序方面的訴權,最終導致自己不能達到預期的維權效果。所謂程序訴權,就是當事人請求法院給予司法保護的權利,既包括起訴權,又包括應訴權、反訴權、上訴權、申訴權等,這些都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在訴訟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不同表現形式,如果運用得當將會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下3個案例,印證了程序權利的重要。
案例1 忽視法定上訴期限,失去上訴維權機會
楊女士與公司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1年后楊女士懷孕。孕期至第7個月,公司以楊女士無法適應工作崗位為由予以辭退。生完孩子后,楊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仲裁機構審查后,以楊女士的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楊女士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楊女士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接到法院判決書后,楊女士因忙于家事,未把上訴放在心上。一個月后,經咨詢,她得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中對女職工權益的特殊規定,其打贏官司的希望很大。可是,法院的判決此時已經生效,楊女士追悔莫及。
點評
這是一起因忽視上訴權而導致失去上訴機會的案例。
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所謂上訴,是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
對此,《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應具備下列三個條件:一是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審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審中的被告或第三人。二是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三是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原審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申請和理由等。
案例2 及時反訴,可變被動為主動
謝某是某企業職工,其妻子在家從事個體經營,但領取的營業執照上記載的是謝某的名字。2021年7月,謝某與物流運輸公司簽訂了一份白酒運輸合同。雙方約定謝某支付運費,車主負責運輸途中貨物損壞、丟失的費用。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路面顛簸造成貨車裝載的部分貨物丟失。謝某為此拒付運費并將貨車扣押。
雙方發生糾紛后,物流公司率先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謝某支付運費并立即解除對貨車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訴書副本后,謝某及時提起反訴,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丟失貨物的損失等費用2.9萬元。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一、原告(反訴被告)物流公司賠償被告(反訴原告)貨物損失2.3萬元;二、被告(反訴原告)謝某賠償原告(反訴被告)車輛被非法扣押期間經濟損失1350元,支付運費1500元。上述一、二項相互抵折,原告(反訴被告)物流公司應賠償被告(反訴原告)謝某經濟損失2.06萬元。
點評
這是一起被告及時行使反訴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例。所謂反訴,是指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被告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以達到抵銷、動搖本訴的目的。
按照法律規定,反訴的提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反訴必須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與本訴必須屬于同一訴訟系列和適用同一訴訟程序。反訴與本訴必須同屬于民事訴訟系列,并適用民事訴訟的同一訴訟程序;反訴只能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二審中不能提起反訴。
案例3 正確運用申訴權,能夠有效維護合法權益
劉某與某家具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營銷崗位工作,工資收入在第一年的基礎之上每年增加200元。此外,根據業績,公司將按照薪酬政策逐步提高其工資。合同履行至2020年7月,雙方因薪資、社保等產生嚴重分歧,公司隨即作出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劉某的處理決定。
劉某不服公司辭退決定,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一審法院判決劉某敗訴、劉某不服上訴后,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生效后,劉某及時聘請律師,并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向市高級法院申請再審。高院經審查認為,劉某的再審事由成立,遂裁定提審本案。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后,經辦案法官耐心調解,雙方于2021年12月10日達成調解協議,由家具公司補發劉某停職期間工資、社保待遇等19.5萬元。
點評
這是一起當事人正確運用法律賦予的申訴權,通過及時申請再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
當事人申請再審,即通常所說的申訴,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行審理的行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適格。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是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準予提出再審申請的判決、裁定。當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三是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四是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其中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