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企業能否延遲發放勞動者的工資?
A: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資。原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這里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義務是剛性的,是“必須”,一旦遇到特殊情況,工資支付只能提前,而不能延后。
Q:確因不可抗力導致工資無法按時發放,企業正確的做法是什么?
A:用人單位可通過與工會協商延期支付。《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