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認定為工傷五級傷殘后,由于自身的種種原因,決定解除與公司尚有三年到期的勞動合同。公司雖表示同意,但以我主動請辭為由,拒絕向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 苗麗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須向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費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分別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也就是說,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于不得解除勞動關系,自然不存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問題。只有在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時,才存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問題,且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只有工傷職工本人才能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合同期滿或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終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是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
與之對應,正因為你構成五級傷殘,決定了你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公司隨之具有按照所在的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法定義務,而不能以是你主動請辭為由,拒絕向你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顏梅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