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0年4月9日,我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用工協議書,約定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我作為甲公司試用期員工擔任工業機器人技術員一職,部門為乙公司,其間工資為每月1萬元。協議約定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可當月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社會保險?己瞬缓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處理。
試用期滿以后,我繼續留在乙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29日,在此期間,作為乙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其他公司洽談業務、簽訂書面合同,但是甲、乙公司始終未提出與我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我認為不簽合同侵害了我的權益。
經了解,這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關系,兩公司住所為同一地點。請問,這種情況,我該向甲公司還是乙公司提出維權?
山東 王先生
為您釋疑
王先生您好!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也就是說,您與甲公司、乙公司初始用工期限屆滿后,如果繼續留下工作,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因為甲公司或者乙公司的原因沒有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您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如您所述,甲乙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關系,兩公司住所為同一地點。而您的用人單位一直為乙公司,這里應該存在關聯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勞動者對于勞動關系的確認享有選擇權。
您的用工協議書中僅約定了試用期,故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您有權自主選擇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向您支付未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及未簽書面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山東錦海盛律師事務所 劉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