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單位經核酸檢測呈現陽性者越來越多。于是,勞動者開始關心自己“陽”了期間的勞動權益方面問題。諸如在上班時間不幸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居家隔離期間能否一律按照病假對待?居家辦公是否算正常出勤?工資該怎么發放?……對此,以下案例分別進行了詳細的法律分析。
【問題1】 醫護人員工作期間“陽”了,算不算工傷?
曹女士是一家醫院的護士。近段時間,她和姐妹們天天加班加點工作。盡管在工作中做了嚴格的防護,但也未能幸免,仍然感染上了新冠肺炎。曹女士想知道,職工在上班期間“陽”了算不算工傷?
【說法】
曹女士提出的問題,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依據上述規定,職工在上班期間“陽”了,顯然難以與上述情形對號入座,不能算做工傷。不過,曹女士的情形應當屬于工傷。
曹女士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法律依據,是人社部等部門印發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是出于對醫護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關愛和特殊保護而出臺的特殊政策。除了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其他人員感染新冠暫時難以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問題2】“陽”后居家隔離或者住院,工資如何發放?
胡先生是公司外勤人員。由于接觸人員多,在國家疫情防控政策調整后不久,他就“陽”了。為此,胡先生居家隔離5天,后因病情不見好轉,又轉到醫院住院治療。
胡先生想知道:自己在居家隔離和住院期間,公司該如何向他支付工資?
【說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據此,“陽”了的胡先生在居家隔離的5天時間里,公司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其工資待遇。
至于胡先生住院治療期間工資,公司可以按照病假處理,向其支付病假工資。即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胡先生支付病假工資。該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為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問題3】居家辦公期間,工資能否降低?
黃某系某培訓機構的舞蹈老師,培訓機構決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培訓由線下轉為線上。根據安排,“陽了”的黃某居家辦公,工作內容主要是在微信群中布置小作業,與學員進行互動,并發送一些舞蹈教學的短視頻。
黃某想知道:培訓機構能否以其居家辦公期間工作量不飽和為由,降低其工資標準?
【說法】
職工居家辦公期間工資應當如何發放,在實踐中不同的公司做法不盡相同。
從法理方面分析,企業在疫情期間安排員工居家辦公,僅僅是雙方就短期變更“工作地點”達成了一致,而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并未發生變更。由于勞動者在居家期間仍然要根據企業的安排或者其崗位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所以,一般應當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企業應當向員工正常支付工資。
不過,也應當注意到那些高度依賴于現場辦公的工作,勞動者居家辦公時不僅存在工作量不飽和的情況,還存在工作強度、工作效果等均會有所降低的情形,此時,就難以認定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應當允許企業通過民主協商程序就員工居家辦公期間的薪酬標準予以調整,并公示告知員工。
本案中,黃某開展線上教學,教學內容主要是在微信群內布置小作業、發送小視頻、與學員進行互動,其任務量遠輕于線下教學,而且工作強度、教學效果遠不及現場親歷性教學,故培訓機構可以黃某在此期間未提供正常、充分、足量的勞動為由,通過與黃某協商,適當降低其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但不能過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