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呂菲菲近日向本報反映說,她中午少量飲酒后,下午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了事故傷害。因公司沒有為她辦理工傷保險,當她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時,公司卻以她系醉酒所致予以拒絕。
她想知道:在沒有證據證明她系醉酒的情況下,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法律分析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須向呂菲菲給付工傷賠償。
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即其強調的只是達到一定程度的“醉酒”,并非不論程度的“喝酒”。該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闭驗楣緫敵袚鷧畏品葡底砭频呐e證責任卻不能舉證,故其必須“承擔不利的后果”,也就是不能認定呂菲菲醉酒,應當認定呂菲菲構成工傷。
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薄耙勒毡緱l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被诠具`反了為呂菲菲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導致呂菲菲無法從工傷保險部門獲取對應待遇,公司自然難辭其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