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張女士在A、B兩家公司做“鐘點工”,每天按上午、下午分別在其中一家公司從事2小時的保潔工作,兩家公司的工資都是按小時計算,一月一結。
2022年6月8日下午,張女士在B公司打掃衛生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致傷,花了1萬余元的醫療費用。張女士要求B公司給予工傷保險待遇時,被B公司以“鐘點工沒有工傷保險,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由予以拒絕。張女士向社保部門查詢后方知,A、B兩家公司均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
那么,“鐘點工”張女士在B公司工作期間受傷能被認定為工傷嗎?如果是工傷,應向誰索要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呢?
【律師解答】
首先,“鐘點工”亦屬于用人單位的員工,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鐘點工”是普通公眾的通俗叫法,其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針對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應當繳納工傷保險事宜,人社部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次,職工在工作或生活中難免受到這樣或那樣的傷害,但是并非所有的傷害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其中,“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一定關聯。故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職工所受傷害即便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但只要是工作原因,同樣可以認定為工傷。比如,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情形,或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換句話說,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則不屬于工傷。
第三,張女士同時在兩家公司上班,工傷保險該怎么交呢?人社部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明確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也就是說,A、B兩家公司均應當為張女士辦理工傷保險,一旦張女士在工作中遭受傷害,則由其受到傷害時提供工作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張女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依法應認定為工傷。如果B公司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張女士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憑《工傷認定書》申請工傷傷殘鑒定,享受工傷待遇。因為B公司沒有為張女士繳納工傷保險,張女士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之規定,直接向B公司主張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