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顧
王先生于2009年1月4日入職北京某公司,雙方自2016年1月1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先生擔任分公司人事行政經理職務,工作地點在西釣魚臺,工資標準為工資5000元另加通訊補助200元。
2017年5月24日,公司將其調整至總公司,工作地點為朝陽區東四環外朝陽北路,工作職務為人事行政副經理,工資標準上調至工資5700元另加通訊補助150元。
2017年5月25日,王先生向公司提出異議,但與人事經理溝通未果。調崗后,公司取消王先生在分公司的打卡授權。因王先生拒絕到公司總公司處工作,2017年5月26日,公司將王先生工作崗位調整至豐臺分公司,職務為客服部經理,工資總額為3500元另加通訊補助200元及職務補貼1500元。王先生仍舊拒絕此次調崗處理。
2017年6月7日,王先生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為公司擅自變更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降低工資標準,強行拒絕其考勤,阻止繼續工作,逼迫其離職。隨后,他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16598.75元,仲裁委裁決駁回王先生申請請求。王先生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下達判決:員工不服從公司合理調崗,屬不服從公司管理。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公司的調崗行為屬自主用工行為,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王先生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再審。高院裁定:公司調崗屬自主用工行為,沒有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駁回再審申請。
網友聲音
此案例經公開后,在各平臺引起網友討論,大家圍繞案例本身和調崗話題,紛紛發表了自己的見解和觀點。
有網友從自己的經歷出發,表示身邊有很多遭受公司不合理調崗,最終“干不下去”“走人”的例子。“我自己也遇到過,面對企業,勞動者維權成本太高了。”
還有網友表示,企業擁有自主用工的權利,并且,本案中,除了工作地點的變動之外,王先生的工作薪資調整并不明顯,甚至有所上浮,“連續兩次拒絕,有點不理解。”
也有網友指出,就算企業有單方面調崗的權利,但這項權利應該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并且向員工說明調崗的正當理由,力求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勞動者應該得到尊重,拒絕不合理的調崗也是我們的權利。”
專家觀點
長期以來,調崗問題一直是困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存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社會法教研中心團隊指出,如勞動者與企業雙方明確約定了調崗的前提為生產經營情況變化,用人單位應對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以及調崗的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另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然而,本案中的王先生未能就其被迫辭職的主張提供具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故而法院并未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最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而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是其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其正常生產經營不可或缺。但與此同時,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行使也必須被約束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如用人單位應對調崗事宜作出合理說明,需就調崗事宜與勞動者進行相應協商等,以防其權利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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