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白領,今有一個問題咨詢。
幾年前,我進入一家企業,訂立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與我續簽了三年期勞動合同。日前,企業告訴我,由于業態調整,我的第二份勞動合同快到期了,企業不打算與我續簽勞動合同,合同到期終止,讓我利用工余時間找工作。
我看了《勞動合同法》,發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我已經與企業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應該符合這項條件,為了佐證我的想法,我還上網查找了類似情況,發現外省市確有連續簽訂兩次勞動合同,勞動者有選擇簽訂無固定期或不訂勞動合同的權利。
那么,我能否要求企業續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宋剛:
您好。
回首當年,《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初,無論法律界還是民間,都對該條款實際運用產生了疑問,其聚焦點在于,到底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可以終止,若有第三次續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最終,還是法律部門給出答案:企業與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若續簽,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當然,由于是上海地方政策,外省市與上海的操作并不一致,也有規定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第三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從我們的角度來看,由于各地情況不一,地方政策不一致也屬正常現象。但你在上海工作,理應適用上海地方政策。所以,依你的情況看,用人單位假設與你續簽,除非你不同意,否則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與你續簽,則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但必須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