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提出對醫院、藥店、參保人等實行醫保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辦法》所稱醫療保障信用管理,是指醫療保障部門依法依規對信用主體的醫療保障信用進行評價,以醫療保障信用評價結果、失信行為認定情況等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為依據,對醫療保障信用主體實施差異化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的活動。
根據《辦法》,醫療保障信用主體分為機構和個人兩類。其中,機構類信用主體包括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和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企業;個人類信用主體包括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機構類信用主體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和其他參與醫療保障活動的個人。
同時,規定13類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的信息,包括信用主體登記注冊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執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主體的資質資格、職稱和職業資格信息,經營(活動)異常名錄(狀態)信息,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約定及其履行信息,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信息,信用評價結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信息,誠實守信相關榮譽信息,其他公共信用信息,以及醫療保障領域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等。
《辦法》明確,醫療保障部門依據醫療保障信用信息,運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規則,對信用主體的信用進行評價,確定其醫保信用等級。全省使用統一的信用評價規則對信用主體進行醫療保障信用評價。評價采取動態積分制,信用主體的信用積分受生效期內的正負面信用信息影響而發生增減變化,按積分由高到低分為A、B、C、D、E五個等級。
醫保部門依法依規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對信用主體實施信用激勵,根據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對嚴重失信主體、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信用主體,在政務服務事項方面提供容缺受理、優先辦理等便利措施,對其中個人類信用主體提供信用就醫等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