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新經濟新業態的出現,靈活就業人員成為就業市場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他們在高溫天氣下的勞動權益如何維護呢?
從傳統勞動法理論來看,高溫津貼基礎制度一般適用于存在勞動關系用工情形,即用人單位對于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存在支付高溫津貼的義務。但是,筆者在這里想說的,對于非標準勞動關系下的靈活就業人員,亦不可忽視其高溫勞動保障性權利。
一、各類高溫作業勞動者均應受到勞動保護。
2012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從當時的表述來看,高溫作業的勞動保護措施制度還僅僅適用于構建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至2023年11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規則公示指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維護服務指南〉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50號)。其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和勞動報酬權益保障指引》第三條明確指出:“企業要制定完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休息辦法,科學確定勞動者工作量和勞動強度,確保勞動者獲得必要休息時間,防止勞動者過度勞動,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從這個角度而言,在高溫天氣下的勞動保護,不再局限于傳統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而已經隨著新業態的發展,逐步將范圍擴展到了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這是一種制度設計上的與時俱進。
二、平臺企業切莫忽視靈活就業人員的高溫勞動權益。
2023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做好高溫天氣下勞動者權益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指出:“三、嚴格落實高溫津貼待遇……引導平臺企業對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勞動者給予適當補貼,并可采取延長配送時間等措施,保障網約配送、出行、運輸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對因高溫天氣作業引發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經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性中暑的,應按規定依法認定工傷并落實相關保險待遇。”
我們可以發現,其中的描述已經覆蓋到“平臺企業”與“戶外勞動者”,即非勞動關系下的平臺用工等靈活就業人員,同樣倡導平臺企業給予高溫天氣下接單的戶外靈活就業人員發放適當補貼,采取延長配送時間等措施,保障網約配送、出行、運輸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