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史說,他怎么也沒想到,因為自己一句話得罪了老板,被老板強迫待崗。
日前,帶著滿腹心思,他向本報咨詢。小史說,他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平時說話做事都是“粗線條”。一個多月前,已到下班時間,老板卻要求他吊裝鋼板。他瞄了一眼剛卸下的鋼板,對老板說,因為家里有事,不想加班。老板大手一揮,不愿干就滾蛋。
他原以為老板就是一句氣話,哪知,第二天他去上班,被領班告知,他的崗位暫時沒有工作,如果還想待在公司,就先待崗。不過,待崗期間只發生活費。小史說,這不,都待崗一個多月了,還在待著,這什么時候是個頭,企業可以任意讓職工待崗嗎?
上海保華律師事務所潘麗娜律師認為,為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和安全,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加班既有時間限制,也有本人同意的規定,因此,只要不涉及國計民生、重大緊急事項等,加不加班,職工有選擇的權利。因此,小史不同意加班,其行為沒有任何過錯。
而沒有過錯的行為,卻遭到用人單位的刻意刁難,勞動者就應該無辜遭受磨難?事實上不應該!潘麗娜表示,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根據用人單位安排,按時按質完成任務,獲取相對應的報酬,這就是一個正常的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而與之相對應的,用人單位安排適宜的工作并予以科學管理,也是工作職責所在。
假設企業經營困難或因不可抗力導致停工、停產等情形發生,需要勞動者待崗,或因為勞動者原因而導致的待崗,作為用人單位來說,要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要么有過硬的法定理由,同時,也要按法律規定發放待崗期間的工資。而小史所在的企業,僅僅因為小史不愿加班,一言不合就逼他待崗,且沒有待崗的理由和說明,也沒有法定的待崗情形出現,這是無視法律、濫用企業自主管理權的典型做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潘麗娜還認為,即便企業確因停工停產而導致小史待崗,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也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而這些情形根本沒有出現,這些規定也不適用于小史。而企業對“待崗”的小史只發生活費的做法,肯定是違反了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