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是一名安保人員,晚上經常需要值班,值班時間通常為18時至次日8時。值班期間可以休息。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時,公司不同意給。
請問,這究竟屬不屬于加班?我畢竟還是付出勞動的,沒有加班費對我好像也不公平。
答:
值班和標準意義上的加班是有重大差別的。
標準意義上的加班和正常勞動沒有區別,是正常勞動的延續,在勞動形態上具有重復性。而值班并非正常勞動的延續,在形態上與正常勞動也有很大差別。例如,正常勞動是不會允許睡覺的,而值班則通?梢运X。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而值班則沒有這個時間限制,經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甚至可以安排勞動者全月整夜值班,如18時至次日8時,而這并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則上來說,用人單位無需對勞動者的值班支付加班工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⑴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⑵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此類規定在相應法院管轄范圍內可以作為判案參考,具有較強的指導性。
那么,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安排勞動者值班,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呢?也不是,否則,對勞動者確實也不公平。一方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尤其是較長時間值班,應當支付相應的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適當補償(低于加班工資標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尤其是較長時間值班,應當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并且值班時間應當具有合理性或征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勞動者可以拒絕值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