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月28日澎湃新聞網報道,浙江寧波市人社局官網公布了奉化區人社局近日作出的寧波市首份隔離期工傷認定書。其中顯示,奉化某公司處隔離期的1名員工因突發疾病死亡,區人社局認定該員工為工傷。
當地人社部門迅速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給企業,這辦事效率值得點贊。而人社部門正確理解隔離期間的勞動關系、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工傷的態度,值得肯定。
針對勞動者與工作有關的因病死亡情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的,視同工傷。在平時,各地人社部門往往會將這一條規定作為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嚴格掌握認定標準,如果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崗位要素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大概率會被拒絕。
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很多用人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允許員工居家辦公,不少員工還被采取了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這樣,勞動方式、勞動關系便進入了一種特殊狀態,與之相對應,勞動保護也應進入一種特殊狀態,人社部門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工傷認定要件的理解和把握也應進入一種特殊狀態。
人社部早在1月24日發出通知,要求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顯然,這是對處于治療期、隔離期或醫學觀察期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作狀態的明確認定,也為各級人社部門處理與此有關的工傷認定提供了具體操作依據。
本案例中的員工2月2日接公司返崗通知后,于2月8日返回公司,并按照公司安排在隔離區隔離待崗。2月11日,該員工在隔離區房間突然發病,第二天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實很清晰,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和范圍。當地人社部門開通綠色通道,快速作出工傷認定,于情合理,于法有據。
“隔離猝死”算工傷,給出了勞動保護的參考答案,值得各地人社部門借鑒。疫情當前,勞動關系、勞動狀態發生了改變,出現了新的模式,勞動保護、工傷認定也應當隨之作出相應調整。如此,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疫情防控的大局,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更符合法治要求和提升治理能力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