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春鳴表示,在國外,“虐童罪”是個很普遍的罪名,很多發達國家對于嚴重虐童行為,都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虐童罪”。而我國虐童事件的接連發生,與我國的法律不健全有很大關系。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虐待兒童罪這一罪名,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的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虐待的行為。該罪名只適用于家庭,這使得我國在處理家庭之外的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發生虐待兒童行為時,顯得法律依據不足。因此,應對刑事立法進行完善,盡快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
他表示,目前,我國法律對“什么是虐待兒童”定性不清,大多數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并不認為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屬于虐待。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時對“虐待兒童罪”進行法律界定。
苑春鳴稱,虐待兒童通常情況下會造成兒童心理、精神上的雙重傷害,對兒童能否健康成長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因此,建議針對虐待兒童犯罪,進一步加大懲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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