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務工人員余女士咨詢稱,2019年11月,她入職四川成都某家設計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之后單位沒和她再續簽勞動合同,因此余女士合同到期后也離開了公司。離開公司后一周,她到醫院查出了已經懷孕兩個月。余女士問:合同終止后發現早已懷上孩子,職工能恢復勞動關系再回單位繼續上班嗎?
針對余女士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的王英占律師。王英占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王英占律師認為:余女士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11月25日到期,在勞動合同到期解除之前,用人單位并不知情余女士已經懷孕,雙方一致同意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像余女士這種情況,不屬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鑒于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時并不存在違法行為,余女士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