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01年9月1日,我入職某集團分公司,崗位為機修工。從2008年1月1日起,公司要求我與一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1年7月,集團分公司實施內(nèi)部改革,將我退回人力資源公司,人力資源公司與我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guān)系,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年限從2001年9月份開始計算,累計19年零10個月,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計算經(jīng)濟補償金,通知財務(wù)直接打入我的工資卡。
我后來仔細看了一下和這家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是標準工時制,可我從2001年9月1日入職時起,每周六都上班。當(dāng)我提出支付這20年的加班費要求時,人力資源公司認為從來沒有周六加班費的說法,我的要求不合理。請問,公司是否應(yīng)該為我支付這20年的加班費?
為您釋疑
王先生您好!
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了標準工時制,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是每周六天工作制,如果每周工作時間超過了44個小時,您可以向單位主張每周六的加班費。
針對加班費的舉證,勞動者舉證難度要大一些,如果您有證據(jù)證明每周六都有加班,且每周的工作時間的確超過了44個小時,可以主張。但因為時間跨度較大,一般人很難保管這么長時間的材料,同時,單位也可能因為人員變動問題,存在無法保留長達20年的加班記錄的情況。
司法實踐中很多判例都是支持離職時前兩年的加班費,法律依據(jù)就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司法實踐中支持勞動者兩年判例,主要是因為勞動者一方舉證不能造成的。
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wù)所 王雨琦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