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0年5月15日,我與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初級早教老師。我們同一批新員工與公司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約定公司對我們進行為期18天的定向培訓,項目為職前培訓,培訓內容為公司背景、業務;課程體系、課程優勢;銷售技巧及電話銷售技巧等。同時約定如果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1.5年,新員工應賠償全部培訓費用。公司分別于2020年5月、7月安排新員工培訓,為我負擔培訓費、住宿費4900余元。同年9月,我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要求我賠償培訓費。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該賠嗎?
為您釋疑
小邱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完成專項培訓(即專業技術培訓),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約定由違約勞動者承擔培訓費。而根據《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職工和準備錄用人員進行職業教育培訓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職業教育培訓與專項培訓在培訓內容的專業性、培訓對象的專門性等方面存在區別。單位將職業教育培訓混同于專業技術培訓,是違反規定轉嫁責任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權利。
您與公司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屬于“職前培訓”,性質為職業教育培訓,是公司應盡的法定義務。公司通過約定形式將職業教育培訓費用轉嫁給您,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該約定無效。
用人單位不得通過不合理約定,附條件履行職業教育培訓的義務,限制或者剝奪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單位混淆專業技術培訓與一般職業教育培訓,向勞動者轉嫁培訓費用,不應獲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