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拿到補償金后狀告公司,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近日遼寧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期滿后,大連某倉儲公司已給付員工張某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9.5萬元,不屬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2014年1月,張某與大連一家倉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2016年11月續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
2021年12月,勞動合同快到期時,公司決定對張某不再留用。張某表示同意交接工作,同時要求公司給予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經協商,依照張某在崗期間月平均工資,公司給付賠償19.5萬元,在張某離職后打入其銀行賬戶。
張某離開企業后認為,自己工作6年,且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自己不想走,要求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應與自己簽,便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公司與自己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給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仲裁支持了張某的訴求。
企業不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起訴,要求撤銷仲裁裁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企業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前通知原告不再續訂,張某同意,表明雙方并未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合意。且企業已按法律規定給付張某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故張某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駁回了張某的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