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某連鎖品牌公司是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效益好,待遇高,正在招聘員工,不久前我剛好失業,聽說這家公司招聘的崗位事情少、離家近,便去投遞簡歷應聘。
順利通過面試后,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我第二天要繳納300元和一張2寸免冠照片,以辦理公司的入職手續。當我問到“為什么要交300元錢”時,工作人員回答:“這是押金,每位入職我們公司的新員工都要交的,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會退還給你。”
后來,我經過多方詢問才得知,該公司工資也是一個月押一個月地結算,因為新入職員工沒有工資可押,所以讓新員工繳納300元的押金。
我想問一下,公司能這么做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向新員工收取費用么?
新疆 劉先生
為您釋疑
劉先生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該法第84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并且綜合您所說的情況分析來看,用人單位收取求職者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行為。如果該公司違法收取了求職者的費用,應當將收取的費用返還給您。如果收取費用的行為對您造成了相關損害,您還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