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2年9月26日,我入職沈陽某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新媒體運營專員工作,約定每月試用期工資2200元,公司在我入職后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11月22日,公司和我補簽了勞動合同,并引導我填寫合同起始時間為2022年9月26日,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期限為1年。
12月1日,公司人事和招生部主管與我溝通,告知我應聘的新媒體運營專員崗位取消設立,需要轉崗且12月26日轉崗前未完成銷售業績,將不予轉正。我不同意轉崗,12月2日公司與我解除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和我補簽勞動合同,我能主張未簽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賠償嗎?
沈陽 于先生
為您釋疑
于先生您好!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用工一個月后補簽勞動合同,合同的期限將前段未簽訂合同的期間予以覆蓋,用人單位據此主張已履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內不需承擔支付未簽合同期間二倍工資差額的責任,其主張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如果公司確實存在補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仍要支付未簽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沈陽市皇姑區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解員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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