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勞動爭議的處理采取“仲裁前置”原則,即對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可是,在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一些情形,如有的申請人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后,出于某種考慮又撤回了申請。有的申請人因某種原因缺席了仲裁庭審,結果被視為撤訴。那么,申請人在主動撤回申請或者被仲裁委視為撤訴后,能否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呢?以下3個案例評析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詳細的法理闡釋。
【案例1】 仲裁過程中雙方自行和解,企業出爾反爾怎么辦?
2023年3月,馬先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馬先生離職。事后,公司稱雙方未能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是馬先生不愿續簽造成的,因此拒絕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其實,馬先生不愿續簽的原因是公司要對其調崗降薪。于是,馬先生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立案后,公司又答應向馬先生支付經濟補償,讓馬先生撤回仲裁申請,雙方還為此簽訂了自行和解協議。不料,馬先生撤回仲裁申請后,公司又出爾反爾,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了。
那么,馬先生是再次提出仲裁申請還是直接向法院起訴呢?
【點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據此,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生效裁決之前,無論是否與用人單位達成了和解協議,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撤回仲裁申請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準許撤回。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四條規定:“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些規定表明,當事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請后再次請求裁審機構處理的,仍然應遵守“仲裁前置”的原則。
本案中,在馬先生撤回仲裁申請后公司又反悔,馬先生只能根據上述規定再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裁決。如果馬先生選擇直接起訴,法院將會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2】記錯開庭時間被視為撤訴,再次申請仲裁會被受理嗎?
2023年3月11日,吳先生因公司拖欠加班工資訴至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勞動仲裁機構立案受理后,將開庭日期、地點通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但吳先生因自身原因,記錯開庭時間。由于吳先生未按時到庭參加庭審,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按照其撤回仲裁申請進行了處理。
那么,吳先生可以通過再次申請仲裁來解決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嗎?
【點評】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很顯然,只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才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相反,如果申請人未到庭是出于正當理由,那就可以重新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應予受理,并進行審理和裁決。
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和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按照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指定的日期出庭。不可抗力的事由主要是指因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導致道路不通,或者政府采取禁運、交通封鎖等行政措施造成當事人不能按期出庭。其他正當理由是指當事人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者剝奪、突發重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本案中,吳先生因自身原因記錯開庭時間,系對權利的懈怠,屬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因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按照撤回仲裁申請處理是正確的。現在,雖然吳先生可以再次申請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將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案例3】突發疾病缺席庭審,按撤回處理后該如何補救?
許某與某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后,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通知的開庭時間是2023年4月18日上午。可是,4月18日早上,許某因突發急性闌尾炎住進醫院,致使其未能按時到庭。因其未及時向仲裁機構說明情況,仲裁機構以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為由,作出了按撤回仲裁申請的處理。
那么,許某應當采取哪些補救措施?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印發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5條指出:“當事人申請仲裁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按照自動撤回仲裁處理后,該當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本案中,許某因開庭當天早上突發闌尾炎住進醫院,并不屬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故其訴權并未喪失。現在,許某首先應當做的是再次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并提供病歷、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自己未能到庭是基于正當理由。仲裁機構在核實情況后應當予以受理并作出裁決。如果仲裁機構對許某的再次申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許某可以持仲裁機構的不予受理決定書等材料到法院起訴,并向法院提交自己系因疾病導致未能出席仲裁庭的證據材料。法院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對該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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