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是否受1年的仲裁時效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不過,多位勞動法律師近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越來越多的地方支持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屬于確認之訴,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同時,該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士謙表示,由于塵肺病具有比較長的潛伏期,有的勞動者在離職后幾年甚至二三十年才逐漸出現塵肺病癥狀。此時再進行維權,確認勞動關系就成為維權最大的障礙,一是因為在職時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直至工作證等可能早就沒有保存了,很多勞動者甚至連勞動合同都沒有。二是因為確認勞動關系之訴是否適用1年勞動仲裁時效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
“其實仲裁時效制度是為了督促權益被侵犯的勞動者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所以理論上,時效制度只針對請求權。而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屬于確認之訴,因此,確認勞動關系不應適用仲裁時效制度。”張士謙說。
張士謙進一步指出,即便適用仲裁時效制度,也不應從勞動者離職時起算仲裁時效,畢竟很多勞動者離職時還沒有任何塵肺病癥狀。確認勞動關系的目的是進行職業病診斷,如果從離職時起算勞動仲裁時效,無疑絕大部分具有潛伏期的職業病患者都將無法進行職業病診斷,因為只要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系,勞動者便會被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否決確認勞動關系的權利,這將徹底堵死職業病患者維權之路,也會將保障職業病患者權益淪為一紙空文。
此外,當勞動者患塵肺病時,當年就職的企業已經注銷了,該如何維權?張士謙認為,一是可以查詢注銷企業在辦理注銷手續時,是否有承接該企業債務的單位。如果有承接單位的,繼續向承接單位主張就可以。二是企業注銷時,沒有依法進行清算的,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等,也應當對職業病患者主張的工傷保險待遇承擔責任。如果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可以向當地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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