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單位聯合出臺《自治區關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辦法》,著力解決全區醫保基金監管工作實踐中突出的難點問題,從壓實常態化監管職責、做實常態化監管舉措、健全常態化監管機制等方面推進全區基金監管制度有效實施。
辦法明確常態化監管職責分工,全面壓實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行業部門、地方政府五方責任,推動形成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格局。按照要求,醫保行政部門加強定點協議履約責任管理,依法查處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醫保經辦機構履職行為的監督,加強對簽訂和履行醫保協議等情況的監督,構建醫保系統內分層網格化監管格局;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等醫保基金監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健全協同執法工作機制,聚焦過度診療、重復和超標準及分解收費、冒名就醫、串換藥品耗材、非法收購和銷售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耗材、推諉病人、低分高套等違規行為,持續加強綜合監管;加強定點醫藥機構自律管理,推動定點醫藥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建立醫保違法違規行為自查自糾工作機制,鼓勵醫療機構在臨床、檢驗、影像等科室設置醫保聯絡員等。
辦法提出,切實加強醫保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綜合運用飛檢、專項整治等“五類常態化”監管手段,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的違法違規行為。強化跨部門綜合監管合力,實施重點領域、重點專科、重點機構、重點行為的專項整治全覆蓋計劃,強調聯合公安等部門著力推動大數據監管試點和應用。建立健全醫保基金安全運行監管分析制度,充分依托大數據分析等手段,確保初審全覆蓋和隨機抽查復審率不低于5%,壓實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對門店的監管責任。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健全社會監督員、內部舉報人制度,實現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的良性互動。
“醫保基金安全穩定運行事關每一位參保群眾的切身利益,出臺辦法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強醫保基金常態化監管,不斷完善基金監管長效機制,持續嚴厲打擊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保障醫保基金安全規范使用,讓人民群眾能更多更好更公平地享有醫療保障權益。”自治區醫保局相關負責人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