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破裂或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生活困難,遇到這種情況,可否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原告鄭某與被告張某于2018年1月舉辦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同年9月生育一子,現就讀某幼兒園,和原告母親居住,日常生活主要由原告母親照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時常因瑣事爭吵,被告在孩子2歲多時外出工作,雙方已分居半年以上。現因無法共同生活,原告鄭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目前,雙方所生育孩子年齡尚幼,需要父母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陪伴照顧。近年來,原、被告因忙于生計,孩子主要由原告母親撫養照顧。現雙方同居關系已無法繼續,從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則考量,應盡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才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經庭審查明,原告經濟狀況明顯優于被告。且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需要被告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孩子由原告撫養,不改變其生活環境較妥。最終,法院為雙方分割了同居期間財產及債權債務,并考慮到雙方收入差距,為幫助被告解決分開生活后短期的生活困難,酌定由原告鄭某給予被告張某生活困難幫助金1萬元。
法官提醒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承擔著保障離婚時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對于生活困難的一方,在離婚時可適用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由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以保障困難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
本案中,法院積極回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需求,為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支持適當經濟幫助,保障弱勢一方的基本生存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