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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畢業生:職場新人避坑反詐入職手冊,請收好!

         又是一年畢業季,走出校門初入職場的高校畢業生們,有哪些手續需要辦理?哪些求職“陷阱”要提防?檔案去向、試用期約定、勞動合同簽訂、社保繳納……這些細節,千萬別忽視!這份職場新人避坑反詐入職手冊,值得收藏。

         畢業即解放?這些手續別忘辦!

         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要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跟進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戶口遷移、黨團組織關系接轉等手續,還要記得查詢檔案轉遞去向哦!

         離校時沒有落實工作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檔案在學校保留2年,或轉入原戶籍地,落實工作單位后,辦理相關手續。

         特別提醒

         從2023年起,就業報到證已經取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2〕13號)規定,從2023年起,不再發放《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報到證》,取消就業報到證補辦、改派手續,取消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就業協議書上簽章環節,取消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報到手續,不再將就業報到證作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檔案材料中的就業報到證應繼續保存,缺失的無需補辦。

         檔案自己保管?

         萬萬不可!

         重要的事情先說三遍

         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嚴禁個人自帶檔案!

         高校畢業生離校時,由高校根據其就業去向轉遞檔案到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就業,或定向招生就業的,轉遞至就業單位或定向單位,到非公單位就業的,轉遞至就業地或戶籍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暫未就業的,轉遞至戶籍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檔案轉出要按規定通過機要通信或郵政特快專遞渠道進行。

         檔案已經在自己手上了,還能補救嗎?建議聯系原就讀高校,由高校重新審核檔案材料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轉遞。

         付費實習、交錢交證件?

         當心是陷阱!

         一些機構向高校畢業生承諾提供高薪行業實習崗位,保證能轉正入職,但畢業生須先繳納相關服務費用;還有的用人單位或者中介機構以工作為名收取報名費、服裝費、體檢費、培訓費、押金、崗位穩定金、資料審核費等費用,借保管或經辦社會保險、申辦工資卡等業務名義,扣押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等個人證件原件。

         千萬警惕!這是典型的“亂收費”陷阱和“扣證件”陷阱。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

         簡單來說,用人單位或服務機構,均不能以收取押金、保證金、服裝費、資料費、體檢費等名目作為求職者的錄用入職條件。

         個人證件更要妥善保管,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扣留他人居民身份證!

         不要將證件原件交付他人,如有需要,僅向有關人員出示即可。

         需要提供證件復印或者影印件的,要在合適位置注明具體用途。

         勞動合同藏“貓膩”?

         牢記這些關鍵點!

         在入職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個別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規避用工責任而侵犯高校畢業生合法權益。典型表現包括:

         僅簽訂《就業協議書》,或以談話、電話等口頭形式約定工作相關事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內容簡單,缺少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工資、勞動條件、合同期限等具體內容。

         以少繳稅款為由,同時準備兩份不同薪資的“陰陽合同”。

         包含“霸王條款”,要求幾年內不得結婚、無條件服從加班、試用期離職不結算工資等。

         高校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一定要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慎重對待,萬萬不可草率簽訂。對于勞動合同的內容,務必仔細閱讀并認真簽訂,尤其要核實清楚涉及個人權益的重點條款,這是對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

         幾個關鍵問題,幫大家弄清楚

         勞動合同究竟該怎么簽——

         何時簽?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必須簽書面合同嗎?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若屬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訂立口頭協議,但應注意留存當初做出約定時的有關資料。

         延伸小知識

         如果沒簽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請仔細審查合同內容,確保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明確約定,不留空白;確保正式合同與口頭協議一致,避免“陰陽”手法。尤其要格外留意一些于法無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對于“霸王”條款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等主張條款無效。

自己要留存一份嗎?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文本,一旦發生糾紛,可能會增加維權難度。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請其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文本留存,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請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假試用、真使用?

試用期保障有規定!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高校畢業生,試用期約定較低的工資,等試用期結束后便以各種理由解聘,“假試用,真使用”;還有的用人單位超過法定上限約定長時間試用期,不給高校畢業生繳納社保,不簽勞動合同……

高校畢業生覺得自己

在試用期“沒有話語權”

不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但其實,試用期時長、工資等等

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試用期時長,不能隨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試用期不簽合同不繳社保,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試用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具有法律強制規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也不能不繳社保。

試用期工資有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條件!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總之,涉及個人權益的事,請謹慎對待!  返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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