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還是掛靠關系?用人單位應負舉證責任。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了這樣一起糾紛。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強某到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項目經理工作,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公司給強某繳納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社會保險費。從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公司共支付強某4.7萬元。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因冬季天氣原因停工停產,強某回家待崗,公司未支付強某冬休期工資。2022年3月1日復工,強某再次上崗。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冬休期間,公司亦未支付強某冬休期工資。2023年3月2日起,公司多次聯系強某未果,2023年5月26日,公司給強某發“告知函”與其解除關系。
2023年7月27日,強某向烏魯木齊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公司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其未發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事項。仲裁委裁決確認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強某與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支付強某工資差額(生活費)48329.45元、公司支付強某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5250元。
強某認可仲裁裁決,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到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強某到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從事項目經理工作,其間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等方式給強某安排工作,強某亦通過微信等方式給公司匯報工作,且公司支付強某勞動報酬,同時公司給強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強某與公司符合構成勞動關系法律要件。
冬休期公司應當按月給強某發放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發放標準應當不低于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發。
一審法院判決確認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強某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強某工資差額(生活費)48329.45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5250元。
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公司提出,雙發并未發生實際用工,強某從未向公司提供勞動,僅是將其二級建造師證件掛靠于公司,公司只是向強某支付掛靠費用。
【審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強某與新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強某在一審中出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證明,自2021年8月6日起,強某接受該公司的工作安排并向公司匯報工作,公司向其發放過工資;依據強某一審提交的其與案外人鐘某的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可認定,強某從事的勞動是該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綜上,強某針對其與公司已建立勞動關系的事實主張已盡到初步舉證責任,公司雖抗辯稱與強某之間僅系掛證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未就該抗辯主張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駁證據,理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