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遭遇公司降薪和解約等職場困境時,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近日,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判決。
案情介紹
2020年11月30日,黃某入職欽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擔任測量員。雙方多次簽訂勞動合同,最終確定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然而,這看似穩固的勞動關系在2024年發生了變化。
2024年7月3日,公司單方向黃某發出《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將其固定工資從4000元降至2500元,其余部分改為考核發放。面對公司的單方降薪方案,黃某堅決反對,雙方協商陷入僵局。數日后,公司再次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業務調整為由,計劃在2024年8月1日前與黃某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在7月26日前辦理離職交接。
黃某認為公司此舉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于是,他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萬元,以及2023年績效工資2.1萬余元。仲裁委員會于2024年9月24日作出仲裁裁決,支持黃某的全部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將黃某訴至欽北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向黃某支付經濟賠償金1.6萬元,無需向黃某支付績效工資2.1萬余元。
庭審過程
欽北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所稱因工程項目回款困難導致經營困難,屬于正常經營風險,并非法律所指的“客觀情況”。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業務調整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向黃某支付經濟賠償金3.2萬元。公司稱黃某主張的績效工資僅屬提案,未經審定,但公司既無法證明績效工資處于提案階段,又已按方案發放部分績效,說明該方案已實際實施。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關系解除時,用人單位應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年度績效工資作為工資組成部分,公司理應支付給黃某。
審判結果
欽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司向黃某支付經濟賠償金3.2萬元、績效工資2.1萬余元。
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說法
勞動者在工作中要密切關注自身權益,若遭遇公司不合理降薪、解約等情況,應留存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溝通記錄、通知文件等,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自身權利義務;若與公司協商不成,可在規定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在調整員工薪資、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進行,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