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某餐飲公司經營的食堂擔任經理,在我工作的16個月中,公司制作的工資表顯示,我的平均工資為5000元/月,除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外,月工資組成中還包含了“經濟補償金”1167元。
后來,因公司經營的食堂到期終止,我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終止后,我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該餐飲公司卻以在我平時的工資中體現了“經濟補償金”為由,拒絕支付。請問我還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嗎?
重慶 李先生
為您釋疑
李先生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您工作16個月應獲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時,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費用,且通常應當一次性支付,不應提前預支或拆分發放。此舉涉嫌變相降低正常工資標準,規避用人單位法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義務。用人單位將“經濟補償金”按月分攤至工資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在法庭審理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舉證,證明工資構成的合理性。若用人單位無法證明“經濟補償金”項目的合法性與獨立性,該部分金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組成部分,不影響法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若經仲裁機構審查確認,工資中的“經濟補償金”屬于正常薪酬組成部分,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反之,若仲裁機構經審理認定該款項確屬預先支付的經濟補償,則需結合具體金額與法定標準判斷該用人單位是否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建議您整理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相關材料,重點標注“經濟補償金”項目發放記錄,找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持以上證據,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特別提醒的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