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某汽車服務公司因否認勞動關系,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最終向勞動者王某賠償高達150余萬元的工資損失。
辛勤工作二十年 企業并購受牽連
王某于1994年10月入職汽車服務公司,參與汽車服務公司的前期籌劃設立工作。汽車服務公司成立后,王某擔任總經理助理職務。
2007年10月30日,汽車服務公司研究決定任命王某為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任期從2007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從2011年4月1日起,王某的月工資標準增加至30340元,月固定獎金為10584元。
可是,從2012年起汽車服務公司開始拖欠王某的工資。2013年10月,汽車服務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并直接辭退了王某。
員工依法來維權
單位否認有關聯
2013年11月13日,王某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汽車服務公司與其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同時,要求汽車服務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間被拖欠的工資約44萬元。
朝陽仲裁委經過審理,裁決駁回了王某的仲裁請求。王某不服,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在朝陽法院審理過程中,王某堅稱其與汽車服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汽車服務公司辯稱,其公司與王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扎實證據來幫助
員工勝訴捍權利
王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工資統計表、工資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加蓋有汽車服務公司公章的任命書。經鑒定,任命書上加蓋的汽車服務公司公章與汽車服務公司在工商檔案材料中加蓋的公章的印章印文為同一枚印章所蓋印。
汽車服務公司不認可鑒定結論,也不認可相關工資統計表、工資單、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的真實性,但其不能對否認上述證據的理由作出合理解釋。
經朝陽法院詢問并釋明法律后果,汽車服務公司仍堅持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拒絕對王某的工資情況和勞動狀況進行答辯。
最終,朝陽法院采信王某的主張,認定汽車服務公司與王某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2015年6月3日,朝陽法院判決汽車服務公司與王某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向王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間的工資約36萬元。
汽車服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法院)。北京三中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提供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5年11月17日,北京三中法院駁回了汽車服務公司的上訴。
判決生效不履行
員工維權再發力
王某收到北京三中法院的判決書后,向汽車服務公司的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郵寄快遞,要求回汽車服務公司上班,繼續與汽車服務公司履行勞動合同。但是,王某的快遞均被退回。
2016年12月21日,王某到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勞仲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汽車服務公司向王某支付2013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損失155萬元。開發區勞仲委裁決汽車服務公司向王某支付上述期間工資39萬元。
王某不服開發區勞仲委的裁決,起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大興法院)。
二次維權再勝訴
百萬損失獲彌補
大興法院庭審本案時,汽車服務公司辯稱,其公司曾電話通知王某到汽車服務公司上班,但是王某沒有來。王某自2013年11月13日起未為汽車服務公司提供過勞動,汽車服務公司無需向王某支付工資。
大興法院經審理認為,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7日是王某與汽車服務公司發生勞動爭議期間,在這段時間內,雙方就勞動關系存續及履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2日期間的工資支付等問題,正在進行仲裁和訴訟。朝陽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無固定勞動關系,汽車服務公司向王某支付訴爭期間的工資后,該判決于2015年11月17日生效。在此情況下,王某要求汽車服務公司按照前案相同標準,即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仲裁和訴訟期間的工資并無不當。
朝陽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汽車服務公司有義務履行該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繼續與王某履行勞動合同。但該公司主張其曾電話通知王某回去上班的行為,王某并不認可。該公司對此主張亦未進行舉證,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需按照王某正常工作時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損失。
最終,大興法院判決汽車服務公司向王某支付2013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間的工資損失151余萬元。
汽車服務公司不服大興法院的判決,上訴至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法院)。
北京二中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大興法院的判決并無不妥,最終判決駁回汽車服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否認用工口說無憑
員工損失理當賠償
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如果用人單位以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對勞動者主張的入職時間、工資標準、工資支付等問題進行抗辯,人民法院會對用人單位釋明證據規則、說明不予抗辯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單位仍堅持主張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拒絕發表抗辯意見,經人民法院審查,可以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勞動者的相關主張,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本案中,經人民法院詢問、釋明法律后果,汽車服務公司仍堅持否認與王某存在勞動關系,并拒絕對王某的工資情況和勞動狀況進行答辯。由此,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定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并采信了王某關于其工作期間、工資標準的主張,進而判決雙方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汽車服務公司向王某支付訴爭期間的工資。
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應積極履行,否則,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汽車服務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未與王某繼續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致使王某在2013年11月13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期間無法正常工作。此時,汽車服務公司應承擔由此給王某帶來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