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與公司之間因工資問題發生了矛盾,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我想咨詢一下,職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通過哪些法律途徑處理勞動爭議?法律對此有相關的規定嗎?
謝謝您的答復。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據此,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途徑解決勞動爭議,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