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孫某在一家汽車修理部上班3年多。一天,孫某駕駛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與迎面而來的汽車相撞,當場死亡。交警介入處理并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責任各半。孫某的妻子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孫某所在單位舉證。孫某所在單位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拒絕舉證。請問孫某的妻子該怎么辦?
答:
勞動者遭受的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對用人單位影響很大,故用人單位對工傷的成立有承認或否認的權利。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通知用人單位限期舉證。這是保障用人單位提出異議并舉證證明自己主張的權利的需要。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舉證。在此情況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將根據勞動者一方提供的證據以及調查的相關證據進行工傷認定。
因此,如果孫某的妻子提供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調查的證據能夠表明孫某為汽車修理部的職工,是在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并且沒有《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孫某死亡為工傷。孫某單位拒絕舉證的行為對此沒有什么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