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8日,小郭與某食品廠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近日,人事負責人無意得知小郭正在備考研究生,認為小郭對工作沒有熱情,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小郭對此無法接受,來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工作站答復
小郭,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法定情形:
當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勞動者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時,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發生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時,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都于法無據,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履行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經詢問,工作站得知食品廠職工規章制度中并無不準考研的規定,人事事先也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建議小郭協商不成后帶齊證據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