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2017年2月,我們總公司因業務拓展需要,決定在某市成立H分公司。在任命分公司負責人以及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后,分公司先后招聘了20多名員工,這些員工的勞動合同是由分公司跟他們簽訂的。現在,總公司因調整了市場分布區域,就決定撤銷H分公司,H分公司只能與各位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然而,員工們紛紛要求總公司予以接收安置。
請問,總公司有這個義務嗎?
周正樂讀者:
H分公司被撤銷時,總公司并不具有接收分公司員工的義務。理由包括:
第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一個重要特點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人身依附性。本案中,H分公司在申領營業執照后,有權作為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及建立勞動關系,分公司員工只是與分公司之間形成了人身依附關系,分公司被撤銷時這種人身依附關系存在的基礎已經消失。
第二,《民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只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由此可見,H分公司被撤銷時,總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并不包括具有人身性質的勞動關系的接收,而僅限于經濟責任,即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社會保險待遇時,應當由總公司來負責支付。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H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被總公司決定撤銷,出現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