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于2014年進入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1月,王某在廠區下樓梯時不慎將腳扭傷,因傷情嚴重,在醫院進行治療,之后王某被認定為工傷。治療期間,該公司一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王某發放工資,遠低于王某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500元。王某認為公司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要求該公司按照自己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王某的要求合理嗎?
分析
王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王某治療這段時間屬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需要接受工傷醫療而暫停工作,由用人單位繼續發給原工資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間。
公司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王某發放工資,未達到王某原工資福利待遇水平,是不合理的。
所以公司應按照王某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