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于2019年11月進入公司,與公司簽訂了一份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我的崗位為管理崗,月工資標準“按同期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雖然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我每月的實發工資、社保費個人負擔部分、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等各項加起來約6500元左右。
2021年11月,我患病住院。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竟然作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鑒于公司屬于違法解雇我,我要求其按規定支付賠償金。公司同意支付2個月工資的二倍賠償金,但堅稱只能按勞動合同約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按這個標準支付的話,我將拿不到多少賠償金。
請問:賠償金標準究竟是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還是應當以我每月的應得工資為基數來確定呢?
薛東輝讀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得工資、實發工資之分!秳趧雍贤▽嵤l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由此可見,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計算,并不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或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而是應當以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作為基數,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包括被扣減的一些費用在內,比如單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等。
本案中,公司主張賠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這顯然是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的。你有權要求機械公司按勞動合同解除你前12個月的應得工資的平均工資作為標準向你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