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王2018年3月入職卡法美容美發公司。2020年1月20日起,小王因病住院治療,共請病假73天。2020年11月5日,小王向卡法美容美發公司申請年休假;公司認為小王年初已經休息了兩個多月,不再享受2020年的年休假。而小王認為自己在卡法美容美發公司一直兢兢業業,年初請假是因為生病,并非自愿,且按公司規定履行了請病假的手續,現公司因自己請過病假而不批準年休假申請沒有道理。
汪律師說法: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在本事件中,小王2018年參加工作,截至2020年小王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2020年年初,小王請病假73天,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個月。因此,小王不再享受2020年度的年休假。
法條索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本案相關當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為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