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秦女士應聘到一家通信器材公司擔任銷售主管。2021年5月,她與另外兩名同事“跳槽”到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新單位。為此,公司將她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違約金65萬余元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在訴訟期間,秦女士以充分的事實和充足理由及時向法院提出了反訴的訴訟請求。遺憾的是,她因記錯開庭時間未能按時出庭。2022年1月14日,法院作出了對她十分不利的判決。
說法
本案中,秦女士的官司輸得有點“窩囊”,而這是她粗心對待訴訟造成的。可她認為“被告就要被動挨打”,敗訴是理所當然的。事實上,秦女士的認知是謬誤的,在民事訴訟中被告與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作為被告,只要其不“躺在權利上睡大覺”,在把握好以下幾點的基礎上完全可以不輸官司并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一,善于抓住爭議焦點。
拿到原告起訴狀后,被告應認真進行研讀,了解原告是法人還是自然人,是否聘請了律師,然后對比一下己方對抗能力,決定是否聘請律師輔助。在了解爭議標的,知道原告的起訴原因和意圖的同時,了解其起訴的事實和原因。此外,被告還應清楚原告對爭議事實掌握有哪些證據,所提出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據。一方面要充分運用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另一方面還要善于運用原告掌握的事實和依據,進而形成對己有利、能推翻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其二,適時提出管轄權異議。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下列條件: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前提出;只能向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管轄權異議后,認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將已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其三,寫好答辯狀。
答辯狀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答辯理由。被告要先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如果原告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符合客觀實際的事實來加以證明。如果事實出入較大的,一般會引起法律適用上的改變;如果事實符合客觀實際,而原告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據理反駁。二是提出自己的主張,請求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其四,積極收集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舉證原則,被告答辯或反訴時也必須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這些證據應當有足夠的證明力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推倒或削弱原告的訴訟請求,并能得到法院的確認。
其五,找準抗辯理由。
被告可以下列事由進行抗辯,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一是職務授權行為。該情形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權或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的行為。二是正當防衛。因正當防衛行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三是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由受益人適當補償。四是受害人承諾。受害人允許他人侵害其權利,自己愿意承擔損害后果,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方意思表示。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完全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害,行為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五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五是訴訟時效。受害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后起訴的,法院將駁回其訴訟請求。
其六,正確行使反訴權。
反訴是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一種反請求,目的是抵消、動搖或吞并原告的請求,在訴訟中較為常見。反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反訴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不發生反訴的關系;二是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否則就可能是起訴而不是反訴;三是反訴必須在法院受理本訴后至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訴;四是反訴的請求和事實事由與本訴具有牽連性,存在著法律上的聯系,否則就要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