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幾個月前,我不想在A公司干了,于是跟A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后來,我去B公司面試。面試通過之后,在辦理入職手續時,B公司要求我提交自己在A公司離職時的離職證明。可是,我從A公司離職時A公司并未給我開具離職證明。近日,我聯系A公司請求其給我開具相關證明,但遭到了A公司的拒絕。
請問:A公司的做法合法嗎?若不合法,因A公司拒絕給我開具離職證明導致我不能入職新單位,我的經濟損失可以要求A公司賠償嗎? 若可以要求賠償,我可以按照什么標準要求A公司賠償呢?
答: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A公司應當在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本案中,A公司拒絕為您開具離職證明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41條規定:“勞動者能夠證明因用人單位的過錯造成其無法就業并發生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與其無法就業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不予支持,如確實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的,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根據該項規定,若您能夠證明因A公司的過錯造成您無法就業并且已經發生實際經濟損失,您可以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若您能夠證明因為A公司的過錯造成您無法就業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您可以按照自己在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