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適用“試用期不合格”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和小編一起來看案例學法。
案件事實
劉某于2021年入職A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月工資3000元。A公司與劉某訂立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自2021年6月17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A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劉某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與劉某解除勞動合同,劉某不服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A公司給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
庭審中,A公司認為,對銷售人員最主要的考核指標是業績,劉某入職一個月以來并未完成任何工作業績,不符合錄用條件。
劉某認為,其個人條件完全符合A公司的錄用要求,A公司在入職時并未告知其在試用期期間有業績考核指標,A公司違法解除與其之間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其支付賠償金。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A公司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勞動合同有關試用期的問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是用人單位在使用其是否可以以勞動者“考核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會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一)用人單位存在錄用條件;
(二)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用人單位解除通知書應當在試用期內作出;
(四)解除通知書要說明理由并在試用期內交由勞動者簽收。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通常會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證明:
第一,勞動者在求職時是否提供了虛假信息。用人單位在確認錄用勞動者以后,有權利對勞動者的背景情況進行調查,如有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即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的誠實信用品質非常重要,可以為自己抵御勞動合同糾紛、降低求職風險。
第二,用人單位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勞動者進行考核。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沒有達到用人單位績效考核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可以以此作為依據來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事先告知勞動者考核內容以及評分標準,并讓勞動者確認簽字。因此,如果勞動者沒有簽字確認用人單位考核所依據的相關制度,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的考核行為無效。
給您提個醒
勞動者在面對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查看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是否明確。錄用條件一定要明確、細致和具體。勞動者可以查看用人單位是否對自己工作崗位的工作條件和錄用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如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是否需要相關證書等。
第二,查看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是否公示。簡單來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發布的招聘廣告中是否有明確的要求;
(二)招聘時,用人單位是否明示錄用條件,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三)勞動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了錄用條件或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為防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辭退,建議勞動者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應聘時了解清楚招聘職位的要求、完整的錄用條件;
(二)試用期內嚴格要求自己,接受考核;
(三)被告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及時向人事部門拿取證明本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便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據四川工會法律援助微信公眾號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