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因丈夫突然遭遇交通事故傷情危重,醫院打電話要求我前往陪護就醫,我隨即向公司請假并上傳了相關照片。可是,公司以缺乏診斷證明為由,不顧我一再承諾稍后補交,拒絕批假。出于無奈,我只好強行離崗。待丈夫傷情稍有穩定的一周后,我回到公司時被告知:因為曠工,公司決定依據內部規章制度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練莉莉
練莉莉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也是國家對民事行為的根本要求。作為簽訂、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行為,自然也不例外。
結合本案,雖然你有自覺維護公司勞動秩序、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義務,但公司在行使用工管理權時也應善意、寬容、合理。你在丈夫因遭遇交通事故傷情危重、急需陪護就醫的情況下,向公司請假前往,既是處理突發家庭事務,履行妻子的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是夫妻之間應當相互關心、相互幫助、相互依靠、相互照顧的核心價值觀體現。
面對你已上傳相關照片、承諾稍后補交診斷證明,公司作為社會成員,理應承擔社會責任,對你的行為予以適當包容和鼓勵,給予請假便利,但其以請假材料不全為由拒不審批,該行為不僅有悖于以人為本的理念,也有悖于友善、和諧、文明、法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悖于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在此基礎上認定你曠工,繼而決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明顯不當。
如果公司固執己見,拒不改正錯誤,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進行處理。該規定指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你有權要求公司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二倍賠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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