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原系某餐飲公司面點師,每周“上六休一”。在職期間,餐飲公司每月正常發放李某工資,但李某認為少付了加班費。入職三個多月后,李某離職并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請求餐飲公司補發加班費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在審理過程中,餐飲公司提交了一份封面和落款處均有李某簽名的勞動合同,并主張該簽名系李某本人所簽。李某明確表示對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經法庭詢問后,餐飲公司申請對簽名的真實性進行筆跡鑒定并預交了鑒定費,李某也配合提供了本人字跡的比對樣本。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勞動合同上封面和落款處的李某簽名與李某本人提供的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書寫。
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餐飲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餐飲公司雖然提交了顯示有李某簽名的勞動合同,但李某對餐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上的簽名不認可,在無其他證據印證的情形下應由餐飲公司對簽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經餐飲公司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能夠證明勞動合同上的簽名系李某本人所簽,故判決駁回李某主張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倍工資請求,同時認定李某應當承擔本案鑒定費。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糾紛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始終占有一定比例,因此項請求具有懲罰性,且金額往往較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處理起來有難度。在部分案件中,由于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保管措施不規范等各種原因,很可能導致雙方對勞動者簽名的真偽發生爭議。這時,是否需要啟動司法鑒定,以及由哪一方當事人來申請司法鑒定,就成為裁判者面臨的重大問題。
司法鑒定既是審判輔助性手段,也是當事人的舉證方式之一。相較于其他舉證方式,司法鑒定對當事人來說會產生不可忽視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成本,無疑增加了訴訟負擔。而筆跡鑒定作為一種“是非型”鑒定,受到檢材、樣本質量和鑒定機構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比較大,有可能出現鑒定機構只能給出含糊的傾向性意見甚至無法得出結論的情況。因此,筆跡鑒定程序的啟動需要慎之又慎。
我們認為,至少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無需啟動鑒定:
1.已經有其他證據與勞動合同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明簽訂的事實存在。比如,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的溝通過程中自認曾經簽訂過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對他人代為簽訂勞動合同是明知且同意的,等等。
2.勞動合同是否系本人所簽的事實認定,不影響二倍工資請求的裁判結果。比如,勞動者主張的二倍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且用人單位提出了時效抗辯,或者雙方簽訂了其他能夠實現勞動合同功能的書面文件,等等。
經過審查后,如果勞動合同簽名真偽是定案的基本事實,又缺乏其他證據印證,此時就有必要借助筆跡鑒定的手段來進行裁判。但是,由勞動者一方還是由用人單位一方來申請鑒定,屬于確定舉證責任在哪一方當事人的根本性問題。人們習慣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負擔問題概括為“誰主張,誰舉證”,但這種簡稱并不完全準確,容易產生歧義。
就本案來說,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截然相反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已經能夠提供顯示有勞動者簽名的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主張簽名是虛假的,勞動者對這一主張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應當由勞動者申請鑒定;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主張的實際意思是自己沒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這是一項消極事實,而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本人已經簽字,這是一項積極事實,應當由用人單位申請鑒定。兩種意見看似都有自己的道理,但是到底哪種意見正確呢?
必須要聲明的一點是,舉證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是通過法律來規定,而不是由裁判者來“分配”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用上述法律規定來檢視本案,勞動合同屬于私文書證,用人單位提交該私文書證事項證明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的事實,用以反駁勞動者的二倍工資訴訟請求,因此應由用人單位對私文書證,包括其中簽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簽名真偽需要由專業機構通過筆跡鑒定來識別,則應由用人單位來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申請鑒定或者拒不預交鑒定費,則將面臨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很可能導致敗訴。
當用人單位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后,因鑒定事項是勞動者本人的簽名真偽,勞動者一方就應當積極配合并參與鑒定,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提供鑒定所需的比對樣本等。如果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程序無法進行或者鑒定結論無法作出的,則應由勞動者一方來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如果最終的鑒定結論顯示勞動者簽名是真實的,則應由勞動者一方來負擔鑒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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