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工卻沒交社保,出了事故,賠償責任誰承擔?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由安全事故引起的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
據悉,A公司承包某商業大樓的外墻裝飾板清洗維護工程。為完成高空作業,A公司向B公司租賃了汽車起重機(帶操作員),其中,汽車起重機吊臂焊接安裝有高空作業施工平臺。作業過程中,A公司一名工人隨施工平臺墜落導致傷亡。事故調查報告顯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系施工平臺橫梁與起重機吊臂連接處焊接質量差,且A公司違反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使用改裝的汽車起重機高空作業施工平臺載人作業、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工人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認定A公司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給予A公司行政處罰。
A公司未給作業工人購買工傷保險,由于A公司與遺屬經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按協議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賠償款共計135萬元。后A公司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承擔該筆工傷賠償款。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當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的情形下,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向職工或工亡人員遺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涉案事故中,A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與工亡人員遺屬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基于協議向遺屬支付了135萬元賠償款,該賠償款系工亡人員及其遺屬依法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如A公司為作業人員購買了工傷保險,則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但A公司未替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相關支付義務應由其自行承擔。A公司通過租賃合同關系向B公司追償案涉賠償款,實為轉嫁法定責任,與工傷保險的法定性不符,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工亡人員遺屬如果以B公司提供的案涉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請求B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商業保險代替社會保險,也不可以免除用人單位的該項義務。而用人單位在實際支付了上述費用后,能否由此取得“代位權”,向實際侵權人主張已支付的費用,目前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在此情形下享有追償權。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按照規定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是對勞動者的依法保護,也是企業合規經營、規避風險的應有舉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