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鎮某村村民張某拆遷后分得補償款100多萬元,其與某公司簽訂了一項金融服務合同,賬戶款項均被劃走。近日,其侄子小張在與張某溝通的過程中才發現這一事項,因張某系智力殘疾人員,小張認為該公司存在誘騙嫌疑,想要追回該款項被拒,小張帶著張某來到百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咨詢,智力殘疾人員簽訂的合同有效嗎?能否撤銷該合同。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熱情接待了兩人,并向他們解釋道:這份合同應當是無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具體應當根據張某的民事行為能力來認定合同性質。智力殘疾人員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根據張某自身情況進行鑒別,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張某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訂立的這份合同也是無效的,張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確認合同無效。同時,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如果張某及其親屬確要解除該合同,建議他們與該公司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首先為張某申請確定法定代理人暨監護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認定張某的民事行為能力,而后根據其行為能力情況決定如何解除該合同。
通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一番解釋,小張對如何解決此事有了系統明確的方向,向工作人員表達謝意后離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