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題為《法官在家寫判決書身亡》的新聞沖上微博熱搜榜,同時帶動了一個新話題:你會把工作帶回家做嗎?這兩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例,都與視同工傷有關。專家認為,并非所有與工作相關的傷害都能滿足工傷認定條件,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一些可以視同工傷的情況。
這兩起有關“在家加班猝死是否算工傷”案件都一波三折,其判決都有積極的法治意義和勞動維權教育意義。2017年8月12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楊文峰在家整理案卷材料、撰寫案件判決書的過程中上廁所時突然發病暈倒,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2011年11月16日,海南某高中教師馮芳弟將試卷帶回家通宵批改,導致心肌梗塞,猝死家中。
上述兩起案件中,最初人社部門均不予認定工傷,理由是勞動者死亡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楊文峰案中,一、二審法院均判定人社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馮芳弟案更是經歷多輪復議、訴訟程序,最終審查的最高人民法院落槌認定,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應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并駁回了人社部門的再審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而第十五條視為工傷時使用的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相對于“工作場所”而言,“工作崗位”是一個更寬泛的概念,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職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為了完成崗位職責,應當屬于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最高法將這一理解視為對法規的應然理解,而非擴大解釋,定性非常準確,態度非常明晰、非常堅決,為各級法院審理同類工傷案件理清了法律脈絡,指明了方向,甚至對人社部門認定工傷也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在家加班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班,體現了司法進步,也體現了勞動保護的進步。把在家加班納入在崗上班的范疇,是對新型勞動關系、加班關系的理性正視和認可,有利于減少工傷認定糾紛,降低工傷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維權成本,提高工傷認定效率或司法審理效率,有助于保護更多人的加班權益和工傷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