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來信咨詢:
我2015年7月進入某縣制衣廠工作,去年在車間操作中不慎發生事故。之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我為工傷,經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八級。在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我被告知單位一直未為我繳納工傷保險費。隨后我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定單位一次性向我支付各項工傷待遇23萬元。裁決書生效后,單位并未履行裁決。我向縣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調查發現單位已經處于停產狀態,且無其他財產可以執行,在近期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目前我沒有工作,生活比較困難,請問我該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
楊先生可以向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在規定的范圍內,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何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首次規定了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根據這一制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法律創設這一制度,主要目的是通過工傷保險基金向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和有關工傷待遇,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和生活上的保障。先行支付后,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向用人單位或第三人追償。
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一)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被認定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先行支付:1、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2、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3、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4、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范圍僅限于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即: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等;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和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圍內。
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先行支付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符合先行支付的條件,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支持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來維護合法權益。
